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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紅雪于2003年7月25日進入廣東依達公司工作,擔任生產部的組長。

       

      公司《員工手冊》(版本號D)第18頁第3條第10點規定:“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10)凡是上班時間沒有手機使用權限者一律不允許使用手機:如在上班時間用手機聊天、發短信、聽音樂、看影片、玩游戲、上網或在廁所聽音樂、MP3等;”

       

      2016年8月24日凌晨4:30,傅紅雪在上班時間使用手機登陸支付寶被公司發現,依達公司以傅紅雪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傅紅雪解除勞動關系。

       

      傅紅雪認為其短暫使用手機的行為影響非常輕微,既未因此無履行職責,也未造成任何損失,即使沒有手機使用權限,其行為僅屬于較大過錯的行為,應當給予警告,不應直接辭退。另外,不管在上班時間使用手機支付寶還是使用手機接聽緊急電話,本質上都是一樣,都是使用手機,兩者不存在誰更嚴重,誰更危險的問題,公司以此作為辭退理由牽強。

       

      傅紅雪要求公司支付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56600元(按上一年度平均工資5800元/月×13.5年×2倍),雙方因此發生勞動爭議,經過仲裁、訴訟。

       

      仲裁、一審、二審法院對傅紅雪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的請求均不予支持。

       

      傅紅雪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認為其在上班時間使用手機不屬于嚴重違紀行為,且依達公司辭退傅紅雪的理由與《員工手冊》自相矛盾。

       

      廣東高院經審查后做出如下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經查明,傅紅雪和依達公司均對傅紅雪于2016年8月24日凌晨4:30在上班時間使用手機登陸支付寶的事實無異議,但雙方對該行為是否適用該公司《員工手冊》(版本號D)第18頁第3條第10點:“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10)凡是上班時間沒有手機使用權限者一律不允許使用手機:如在上班時間用手機聊天、發短信、聽音樂、看影片、玩游戲、上網或在廁所聽音樂、MP3等”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有分歧。

       

      首先,依達公司《員工手冊》內容的制定符合法律規定,并查明傅紅雪亦在《簽收表》簽名確認知悉該《員工手冊》的相關內容,故該《員工手冊》是合法有效的,可作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依據;

       

      其次,由于傅紅雪的職位是綠油組組長,對該組的生產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同時傅紅雪已在依達公司工作長達十一年,其清楚綠油組的工作內容和性質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作為組長在工作期間應比一般員工更警惕與謹慎,在上班期間使用手機登陸支付寶處理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明顯不當;

       

      再次,依達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相關條文認定傅紅雪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并按照該公司內部管理流程作出解除與傅紅雪勞動關系的決定,在通知該公司工會后,與傅紅雪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合法有效。

       

      一、二審法院認定依達公司依法與傅紅雪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傅紅雪支付賠償金正確,并無不當。

       

      童鞋們,上班時間使用支付寶有風險??!

       

      案號:(2017)粵民申7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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